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建米 訴訟代理人 李曼君 律師
陳益盛 律師被告 葉榮東
林楙豐 楊倉麟 黃美淑 高誌壕 李宏吉 李香蘭 吳金生 陳梅子 黃金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自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本院審理期日筆錄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榮東等10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蔡立群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