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3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8年度北簡字第336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臺北市○○區○○街○○○巷○○號七樓主臥室浴室地
坪及牆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貳佰元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零肆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二、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
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7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
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500元,並修繕原告坐落臺北市○
○區○○街○○○巷○○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6樓房屋)之主臥
室及浴室天花板漏水。嗣於審理中改為請求被告賠償163,50
0元,其後又改為修復系爭6樓房屋主臥室及浴室天花板至不
漏水狀態,最後則改為請求被告修復臺北市○○區○○街
○○○巷○○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7樓房屋)主臥室浴室坪及牆
壁至不漏水狀態,並給付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其社會基本事實
均係基於被告系爭7樓房屋漏水侵害原告所有系爭7樓房屋之
事實,而該部分訴之變更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且被告於原告訴之變更後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是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1年7月間遷入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街○○○巷○○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6樓房屋),主
臥室天花板於93年間開始滴水滲漏,造成前開天花板多處污
損剝落情事,經告知被告家屬後,1個月左右即不漏水,待
原告自行修復,不到1年時間,上開處所又開始滴水、滲漏
,年復一年,始終無法徹底解決。嗣自97年7月起除主臥室
天花板開始漏水外,主臥室之浴室天花板也開始滴水,經大
安國宅自治管理委員會與晟功水電行會勘結果,係被告浴室
地板滲水及浴缸破裂造成,然被告以漏水責任不明而置之不
理。原告再次透過大安區調解委員會與被告調解,並函催被
告,然被告均置之不理,該天花板經請人估價修復約需5,00
0元。為此爰請求被告修復臺北市○○區○○街○○○巷○○號7
樓主臥室浴室地坪及牆至不漏水狀態,及請求被告給付5,00
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辯稱:被告所指侵害情形與事實不符,每次漏水時間均
為7月至10月,此為豪大雨及颱風季節,過此季節即無漏水
情事發生。原告於96年間找管理委員會投訴漏水情事,管理
委員會派訴外人即水電維修員 任德文 協同晟功水電行人員會
勘,當時未作任何檢測,僅憑目測即說是臺北市○○區○○
街○○○巷○○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7樓房屋)水管漏水造成,
要求換水管以走明管方式處理,費用3萬元餘元,被告雖解
說是外牆滲漏造成,並指出室內牆壁滲漏情事,但不為任德
文及水電行會勘人員所接受,在息事寧人下接受換水管方式
處理,事後原告還表示不漏水了。然原告於97年間又投訴漏
水情事,經派任德文及晟功水電行人員會勘,還是目測便說
是系爭7樓房屋浴缸及地板漏水造成,要換浴缸,然已為被
告所不接受,被告曾詢問水電行表示浴缸及地板只會局部漏
水,不會造成主臥室天花板滲漏。後調解時被告接受找2家
水電行處理,然經找長廣水電行按電鈴原告均不開門,後原
告表示要會同管理委員會人員一起處理,被告又請任德文連
絡長廣水電行、晟功水電行處理,其後2家水電行表示不介
入爭訟,本件係兩造因修繕糾紛及噪音問題而有心結,94年
至96年間,原告曾以不明重物撞擊7樓樓板,加上地震頻繁
導致結構發生變化,故遇颱風季節大雨時,外牆雨水滲漏進
入系爭6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所致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四、原告主張系爭6樓房屋主臥室因漏水造成天花板滲漏及油漆
剝落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在卷可
稽,自足信為實在。
五、原告主張係因被告浴室地板滲水及浴缸破裂造成漏水一節,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本件經送臺北市
土水技師工會鑑定結果為:「1.會勘當日滲水測試過程及結
果:依會勘當日滲水過程與結果,研判滲水源如下表所述:
…測試部分:1.馬桶污水管測試:…7樓主臥室及公用浴室
馬桶污水管研判尚非為滲水源。2.洗臉台及浴缸排水管測試
:…7樓主臥室浴室洗臉台、浴缸及公用浴室洗臉台排水管
研判尚非為滲水源。3.地坪、牆及排水管測試:…7樓公用
浴室地坪、牆及排水管研判尚非為滲水源。7樓主臥室浴室
排水管研判尚非為滲水源,浴室地坪與牆為滲水源。2.研判
結果:⑴依上表所述,研判鑑定標的物之滲水源包括7樓主
臥室浴室地坪及牆。⑵由於位於7樓主臥室牆滲水剝落處正
下方之6樓天花板及梁,未產生類似其主臥室天花板靠近浴
室側嚴重滲水剝落現象…研判由7樓外牆滲水至6樓主臥室天
花板之滲水源,無法獲得證明。(二)建議事項:本案修補
方法建議委由專業防水施工廠商進行責任施工,包括7樓主
臥室地坪及牆之防水工程,其中含舊有磁磚敲除、防水層施
工與舖貼新磁磚」,有該公會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是堪認
系爭6樓房屋漏水確係因系爭7樓房屋主臥室浴室地坪及牆滲
漏所致。至被告雖辯稱原告曾以不明重物撞擊7樓樓板,加
上地震頻繁導致結構發生變化,故遇颱風季節大雨時,外牆
雨水滲漏進入系爭6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所致一節,為原告
所否認,被告就此復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本院參酌上開鑑定
報告書內容,應認被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取。又本件原告主
張系爭6樓房屋天花板因滲漏造成油漆剝落,所需修繕費用
為5,000元一節,原告就此固提出估價單影本為證,然依原
告所提出之估價單係載4,500元,與其所述價格尚有未符。
本件被告對該估價單影本未予爭執,本院審酌原告系爭6樓
房屋天花板油漆剝落情形及其範圍,認4,500元修繕費用應
屬相當。
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6樓房屋
主臥室天花板滴水滲漏,造成前開天花板多處污損剝落等情
既係因被告所有系爭7樓房屋主臥室浴室地坪及牆滲漏所致
。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向被告請求賠償損害,及要求修復系
7樓房屋主臥室浴室地坪及牆漏水情形,以排除因被告之不
作為而對原告所有權產生之侵害,並賠償原告4,500元損害
,自屬有據。
七、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修復系爭7樓房屋主臥室浴室地坪及牆至不漏
水狀態,並請求被告給付4,5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98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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