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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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確定。其於緩刑期內復因犯竊盜罪,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以九十三年度成簡字第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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