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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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陳麗玟共同選任辯護人朱容辰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96年度毒偵字」應更正為「95年度偵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追加起訴案號關於「96年度毒偵字」,顯係「95年度偵字」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95年度偵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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