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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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台南市政府於民國77年10月24日台南縣政府,府勞福字第122805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96年8月30日辦理設立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為配合主管機關指示將該財團法人明確定位為謀求職工之合法福利外並擴及於一般社會救助之公益活動為主要目的機構,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相關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事件之利害關係人。
㈡、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載之捐助章程,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及成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