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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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吳憶茹
趙正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紀丰富 即紀榮豐、 吳曼均 即 紀吳春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44,54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7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