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謝金 將
謝宗印 上當事人與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