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黃銘均 被告 黃文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