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公司法、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司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嗣│有期徒刑2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5.04.12│88.07.15│├────────┼────────┼────────┤│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301號│字第60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70│96年度訴字第94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3.30│96.06.05│├───┼────┼────────┼────────┤││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10│96年度簡字第1434││││55號│號││判決├────┼────────┼────────┤││判決│96.06.04│96.06.05│││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1691號(已易│字第2252號│││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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