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臨時會召集權暨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1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念初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臨時會召集權暨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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