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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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聲請人 李錦燦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知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知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2、5項均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
一、提出受扶養人吳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並說明還款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包括有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及其他民間債權,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車輛請提出車輛行車執照)及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五、提出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收入(即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並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
六、提出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對近2年(95及96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八、陳報受扶養人吳對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家長家屬)、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義務,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九、陳報聲請人是否曾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
十、陳報繫屬(審理)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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