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5,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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