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峰志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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