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 林聖昌 代理人 李玲瑩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聖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聲請消債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確定,爰向鈞院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梁永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