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蔡宏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33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坤堂 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111年10月2日1,132,000元H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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