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02號聲請人寶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素華 上列聲請人寶楊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政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寶楊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政(住彰化縣○○鎮○○路000○0號)、 邱順涼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邱陳碧玲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等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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