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346號上訴人 曾清鈞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複代理人 羅誌輝 律師
柯毓榮 律師被上訴人 曾瑞京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夏一峯法官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