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18號上訴人被告 陳冠甫
許淨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惠美陳柔穎陳澤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5,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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