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 陳尚平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卓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卓俊 被告瑞商遠東公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