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戊○○
辛○○己○○庚○○丙○○乙○○甲○○被告丁○○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