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抗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542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賢竹 汽車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6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稱賢竹公司)登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有如附表所示行駛於高速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分別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惟上開車輛係靠行車,實際並非屬抗告人賢竹公司所有,又原所有人乙○○說罰單已繳納完畢,現又由抗告人賢竹公司概括承受罰款,實屬冤枉,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賢竹公司係如附表編號1所示違規時間為違規車輛之登記所有人,有違規查詢報表可稽,雖抗告人賢竹公司辯稱該車係靠行之車輛云云,惟按汽車運輸業所稱之「靠行」,係指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之目的,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使成為權利人而為管理行為之謂,應屬信託行為一種,車行即為其受託人。又依信託行為之本質,在信託人關係終止並信託財產(即汽車)經受託人移還前,應認受託人為信託財產法律上之所有權人,不得仍謂信託財產為信託人所有,且所謂「靠行」制度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條第
1項及交通部之核定,汽車依其種類及自用、營業用之不同,核發不同型式、顏色及編號之號牌,其中營業大貨車(包括貨運曳引車)牌照顏色為綠底白字,自用大貨車(包括自用曳引車)則為白底綠字,僅有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才能申領營業大貨車之牌照,衡諸其立法目的,應係由於汽車運輸業以汽車經常性在道路上行駛而經營其業務,為確保其他用路人之安全,須對於其營業用車輛之狀態、駕駛人之資格及營業方式等事項為較嚴謹之管理,公路主管機關為統一管理汽車運輸業,乃在公路法中就汽車運輸業之設立及經營訂定規範,一般自然人非經相關設立程式,依法不能經營汽車運輸業,易言之,大貨車之所有人必須是汽車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方會核發營業大貨車之牌照,並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是營業大貨車之所有人均應為汽車運輸業者,依此讓汽車運輸業者同時負擔公路法中對汽車運輸業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對汽車所有人所課之義務(如定期驗車、維持汽車可安全行駛狀態等),而主管機關就前揭法規所規定之義務,只須針對汽車運輸業者即營業大貨車之登記所有人為管理即可,雖汽車運輸業者於「靠行」契約關係中,其並非汽車之實際使用人,然基於前揭監督管理之目的,仍應認汽車運輸業者即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謂之「汽車所有人」,並得為裁罰之客體,以符合前揭立法之目的,故抗告人賢竹公司辯稱違規車輛係靠行車,不應罰本公司云云,自非可採。又抗告人賢竹公司另辯稱:原車主乙○○說罰單已繳納完畢云云,惟其並未提出罰鍰已繳清之証明,亦非可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每件各裁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並無不當,原審駁回其異議之聲明,亦核無不合,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一秋附表:
┌─┬────┬─────┬─────┬────┬─────┬─────┐││本案案號│裁決書案號│受處分人│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1│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54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1日│北(第3│應繳費之公││││32-ZHQ0131│-甲○○│9時35││路不依規定││││96號││分││繳費│├─┼────┼─────┼─────┼────┼─────┼─────┤│2│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善化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55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19日│北(第3│應繳費之公││││32-ZHR0133│-甲○○│7時29││路不依規定││││39號││分││繳費│├─┼────┼─────┼─────┼────┼─────┼─────┤│3│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56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1日│南(第16│應繳費之公││││32-ZHQ0131│-甲○○│10時31││路不依規定││││97號││分││繳費│├─┼────┼─────┼─────┼────┼─────┼─────┤│4│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57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1日│北(第3│應繳費之公││││32-ZHQ0131│-甲○○│13時04││路不依規定││││98號││分││繳費│├─┼────┼─────┼─────┼────┼─────┼─────┤│5│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58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1日│南(第16│應繳費之公││││32-ZHQ0131│-甲○○│13時40││路不依規定││││99號││分││繳費│├─┼────┼─────┼─────┼────┼─────┼─────┤│6│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59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1日│南(第16│應繳費之公││││32-ZHQ0132│-甲○○│17時20││路不依規定││││01號││分││繳費│├─┼────┼─────┼─────┼────┼─────┼─────┤│7│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60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1日│北(第3│應繳費之公││││32-ZHQ0132│-甲○○│16時19││路不依規定││││00號││分││繳費│├─┼────┼─────┼─────┼────┼─────┼─────┤│8│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61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2日│北(第3│應繳費之公││││32-ZHQ0132│-甲○○│9時04││路不依規定││││03號││分││繳費│├─┼────┼─────┼─────┼────┼─────┼─────┤│9│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62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2日│北(第3│應繳費之公││││32-ZHQ0132│-甲○○│15時18││路不依規定││││06號││分││繳費│├─┼────┼─────┼─────┼────┼─────┼─────┤││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5│白河收費站│汽車行駛於│││第2663號│第裁│通有限公司│月22日│南(第16│應繳費之公││││32-ZHQ0132│-甲○○│10時11││路不依規定││││04號││分││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