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476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新營市○○里○○鄰○○○路○○○號)於99年1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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