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林翠吟 被告 洪采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