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 林志達 被告 雷隆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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