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77號聲請人 黃榮順 關係人 黃美 玉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黃榮琳 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榮琳(男,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榮琳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榮琳前因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已達完全不能為意思能力、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程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以101年度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宣告黃榮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兩造母親黃 陳素霞 為黃榮琳之監護人,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因 黃陳素霞 於104年5月1日死亡,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本院於同年9月3日以104年度監宣字第45號民事裁定,選定聲請人擔任黃榮琳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即黃榮琳胞姊 黃美玉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黃陳素霞之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本由聲請人、黃榮琳、黃 榮章 (黃榮琳胞兄)、黃美玉及代位黃榮琳胞弟 黃敬芳 繼承之 黃鴻凱 、 黃筱雯 共同繼承,惟聲請人於同年7月29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45號民事裁定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已非繼承人無利害衝突。又黃陳素霞生前已有移轉部分土地應有部分予黃榮琳共有,且依黃陳素霞生前遺願黃鴻凱、黃筱雯亦有繼承權,全體繼承人亦同意按黃陳素霞遺願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理處分黃榮琳與 黃榮章 、黃美玉、黃鴻凱、黃筱雯 公同 共有之系爭房地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1102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黃榮琳戶籍謄本與(以下均附影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45號民事裁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8頁及第31頁至第33頁)為證,並有黃鴻凱、黃筱雯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24頁及第25頁)在卷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前案紀錄表及102年度監宣字第11號、104年度司繼字第145號、104年度監宣字第45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另據聲請人到庭陳稱:伊本身是黃榮琳的監護人,就伊媽媽(即被繼承人黃陳素霞)的遺產伊不繼承,伊已拋棄繼承給其他兄弟姊妹分,這也是媽媽生前交代的,伊的部分給黃榮琳作為養老之用,協議書是代書照我們的意思去作的,因為這是伊媽媽的意思,媽媽生前已過戶土地黃榮琳(即黃榮琳),黃榮琳本身就與伊媽媽共有。另外,因為黃敬芳已經過逝,媽媽有交代他們子女都各占一份,兄弟姊妹也都同意,因為他們很小就沒有爸爸,經濟也不太好,這都是老人家的財產,我們沒有意見,黃榮琳之前就有分,不會吃虧,之前他也都是用老人家的錢,等錢用完也要處分他的持分,本件只是辦理遺產分割登記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正反面)明確,核與關係人亦到庭所稱:聲請人上述均係屬實,伊沒有意見,同意聲請人本件聲請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要屬相符,堪信屬實。是聲請人欲代理處分黃榮琳因繼承取得之系爭房地,其目的應屬單純。又黃榮琳前已取得部分系爭土地三分之一之應有部分,如藉由聲請人代理處分(分割)其與黃榮章、黃美玉、黃鴻凱、黃筱雯共同繼承系爭房地,得使其等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消滅,爾後處分或使用收益系爭房地,毋庸經過繁雜多數同意程序,對黃榮琳應屬有利。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理處分黃榮琳與黃榮章、黃美玉、黃鴻凱、黃筱雯公同共有之系爭房地,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之規定,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而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故聲請人於代理黃榮琳處分系爭房地時,除應基於黃榮琳之利益所必要者外,並應妥適管理處分系爭房地後黃榮琳應分得之部分,以確實用於黃榮琳生活、醫療及安養之所需,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6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坤校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或房│地目│公告現值(新臺│面積(平│權利範圍│││屋門牌號││幣/平方公尺)│方公尺)││├──┼──────┼──┼───────┼────┼─────┤│一│臺東縣臺東市│旱│1,800,413元│415.48│公同共有(│││上岩灣段807││││所有權人:│││地號土地││││黃榮琳與黃│├──┼──────┼──┼───────┼────┤榮章、黃美││二│同縣市上岩灣│旱│423,626元│97.76│玉、黃鴻凱│││段807之1││││、黃筱雯,│││地號土地││││下同)三分│├──┼──────┼──┼───────┼────┤之二││三│同縣市上岩灣│旱│55,033元│12.70││││段807之3│││││││地號土地│││││├──┼──────┼──┼───────┼────┤││四│同縣市上岩灣│旱│6,324,066元│1,459.40││││段808地號│││││││土地│││││├──┼──────┼──┼───────┼────┤││五│同縣市上岩灣│旱│97,110元│22.41││││段808之1│││││││地號土地│││││├──┼──────┼──┼───────┼────┼─────┤│六│同縣市岩灣里││10,600元││公同共有三│││4鄰北安路││││分之一│││242號房屋│││││├──┼──────┼──┼───────┼────┼─────┤│七│同縣市上岩灣││2,056,882元│2,448.67│公同共有全│││段918地號││││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