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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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黃靖淳 即 黃靖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