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一:
㈠提出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
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
㈡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㈢保全處分聲請狀中敘及「家庭基本生活開銷」為19,658元,
請說明具體項目、金額、支出有無較協商前增減?並說明每月薪資如何不足以支付家庭支出?請均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之配偶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