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陳錦雲 被告 張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號(門牌號碼:
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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