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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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9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精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2月14日下午2時38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