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232號

原告 蔣佩樺

被告 賴銘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未還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核其性質乃因財產權爭訟,且未經雙方約定債務履行地,而被告自104年6月26日起即設籍嘉義縣中埔鄉,有個人戶籍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23頁),應可合理推認被告有在嘉義縣中埔鄉久住之意思,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前引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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