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86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