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以103年度補字第號197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103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