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 陳三羿 被告海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武窓 被告 張文川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1,952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90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