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07號聲請人 江慧嘉 即逸樹村商行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3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德先股份有限公司內│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內│49,140元│NHA0000000│94年1月20日│││湖分公司黃春發│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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