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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