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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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號。
理由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許鳳確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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