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志翔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志翔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于志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合計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其中附表編號3至編號6部分,前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期徒刑1年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7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附表:受刑人于志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2日│106年3月1日│105年7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41號│偵字第1061號│偵字第4113號、第│││││4216號、第4757號│││││、第483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6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易字第121││││78號│316號│6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15日│106年7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106年度中簡字第1│106年度易字第121││判決││78號│316號│6號││├────┼────────┼────────┼────────┤││判決│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得│得││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1570號│字第12065號│字第12455號││├────────┴────────┼────────┤│││編號3至編號6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4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3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113號、第│偵字第4113號、第│偵字第4113號、第│││4216號、第4757號│4216號、第4757號│4216號、第4757號│││、第4830號、106│、第4830號、106│、第483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63│年度毒偵字第263│年度毒偵字第263│││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1│106年度易字第121│106年度易字第121││││6號│6號│6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1│106年度易字第121│106年度易字第121││判決││6號│6號│6號││├────┼────────┼────────┼────────┤││判決│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得│得││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455號│字第12455號│字第12455號││├────────┴────────┴────────┤││編號3至編號6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4│││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