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附民字第274號和解筆錄
原告銘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附民字第274號就本院97年簡字第761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徐蘭萍書記官林怡秀通譯江虹玲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銘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整,於民國97年10月7日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於民國97年10月20日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以匯款支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代表人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書記官廖美紅法官徐蘭萍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