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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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訴人 白庚道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00號0樓被上訴人 楊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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