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56號原告 吳慧茹
張慧玲 蔡祐甄 潘其能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張公隆 被告宏威光學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雅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