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52號上訴人 陳博侃 被上訴人 陳惠英
陳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於110年1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同年月22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上訴人逾期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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