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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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02號
第603號原告 廖呈峯 被告 郭育翰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訴緝字第32號(原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郭育翰與被告 吳全恩 、 賴沛宗 等人涉犯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郭本翰 與吳全恩、賴沛宗共同賠償新臺幣798,000元(最後變更為78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育翰被訴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