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噪音管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1號原告 邵易睦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程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噪音管制法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111年2月18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另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亦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是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倘未經訴願程序,或有逾訴願決定期間情形者,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非法之所許。
二、經查: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111年2月18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撤銷原處分;惟依上揭說明,本件為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或提起訴願、延長訴願逾期不為決定為前提,方屬適法。然本件裁決書於111年3月1日送達至原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7樓住處,由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原告並提出申訴,被告並於111年3月15日依新北環稽字第1110450446號函發文給原告,並在該文中第五點向原告說明訴願救濟程序,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頁),而原告並未於訴願期間屆滿前(111年4月6日)提起訴願,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確認前置訴願程序,經查詢公文系統,亦查無原告訴願案件,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是本件未踐行訴願程序,原告逕自提起行政訴訟,自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情事,於法不合。故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情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