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425號債權人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代理人 葉泰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鄧怡君 即 東海好 自在餐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 東海好自 在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具狀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