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複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被告 潘黃春 縮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5235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6,279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6,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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