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就編號1至3及編號4至6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確定判決│確定│││││日期││審│日期││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98年│98年度毒偵│本院98年│98年│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一級毒│刑9月│3月│字第2654號│度訴字第│6月│98年度上訴字│9月│││品││31日││2015號│29日│第3323號│21日│├──┼───┼───┼──┼─────┼────┼──┼──────┼──┤│2│施用第│有期徒│98年│98年度毒偵│本院98年│98年│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一級毒│刑8月│3月│字第1978號│度訴字第│7月│98年度上訴字│9月│││品││5日││2190號│28日│第3444號│21日│├──┼───┼───┼──┼─────┼────┼──┼──────┼──┤│3│竊盜│有期徒│98年│98年度偵字│本院99年│99年│同前│99年││││刑6月│8月│第26014號│度簡上字│3月││3月│││││22日││第61號│30日││30日│├──┼───┼───┼──┼─────┼────┼──┼──────┼──┤│4│施用第│有期徒│98年│99年度毒偵│本院99年│99年│同前│99年│││一級毒│刑11月│11月│字第608號│度訴字第│2月││3月│││品││25日││367號│26日││25日│├──┼───┼───┼──┼─────┼────┼──┼──────┼──┤│5│加重竊│有期徒│98年│98年度偵字│本院98年│99年│同前│99年│││盜│刑10月│10月│第30192號│度易字第│1月││4月│││││31日││3281號│21日││12日│├──┼───┼───┼──┤││││││6│加重竊│有期徒│98年││││││││盜│刑10月│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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