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 蘇黃彩蓮 相對人 蘇義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三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1年度家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3萬4仟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3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家全字第8號、102年度家全聲字第10號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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