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89號原告 黃德暉 被告千億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⑴確認被告對原告所執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7716號債權憑之債權不存在⑵被告不得持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7716號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上開請求目的均在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認原告上開請求均係具有同一目的而互相競合,又本案債權憑證金額聲請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萬元(計算式250萬元+68萬元=318萬元。),且全未受償,依照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8萬元。
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