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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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朱耑 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 林明清 、 游美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三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