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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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朱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林明清游美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三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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