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27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銀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銀田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銀田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疏未拴綁、控制犬隻之行動,以致犬隻在道路上奔跑而肇事,使告訴人受有左鎖骨折之傷害,實有未當,惟念及被告並無刑事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又被告迄今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係因兩造對和解金額仍有歧異,並非被告拒不賠償,有本院調解案件進行單附卷可參,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之過失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